【资料图】
今天(7月1日),记者获悉,6月30日上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某危险作业罪一案。该案由常州天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康林担任审判员,天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俊涛、检察官罗梦薇出庭支持公诉。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瓶装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且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等的情况下,2011年以来,被相关部门多次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擅自长期违法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活动。
经评估,王某某缺乏资质,非法储存、经营、运输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不符合危险货物安全运输要求、储存液化石油气数量超标、超过运输存储安全温度、液化汽瓶的固定方式不符合标准、运输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运输路线未经批准等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法院最终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禁止被告人王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液化气瓶予以没收。
康林院长在法庭教育时提出,历史经验表明,任何社会的进步或多或少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宁夏银川燃气爆炸事故代价惨重、教训深刻,而今天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刑罚,对他个人而言,又是一种代价。这些代价警示我们,安全生产、重于泰山。长期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漠视规矩,缺乏规则意识,抱着侥幸心理,一次又一次行走在危险发生的边缘,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但法律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希望通过真实的案例引起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秉着人民群众生命至高无上的原则,只有我们将危险萌芽及时曝光,才能守护一方安宁。希望今天在场的从业人员,都能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共同筑牢安全“生命线”。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这一立法变革是对当下社会生产安全风险增大、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法治回应。本案系“常州全市首例危险作业罪”,通过充分发挥“危险作业罪”惩戒预防作用,精准打击了私自倒卖、储存、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对类似行为起到较强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该案的判决是天宁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缩影,更是对司法为民初心理念的生动践行。在全社会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建设的背景下,传达了法院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坚定立场,为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维护全社会的安全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徐玮琪)
上一篇 : 环球头条:豫股交出上半年“答卷”:融资规模创四年新高
下一篇 :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