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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相关资料图)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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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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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
:0871-63172192 邮编: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伍志旭律师、杨杰群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等媒体刊登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9 日 9:30 在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 3686 号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药空间二楼宝相厅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
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董明先生(代行董事长职责)主持,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7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1,127,331,72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2.7389%。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2,600,60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1.2752%;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32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3,074,480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4.623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
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
《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
《关于 202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
《关于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案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
机构(含内部控制审计)的议案》共七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
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伍志旭
杨杰群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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