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片)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
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骄
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
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
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
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
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
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86 人调整为 184 人,上述 2 名激励
对象放弃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将调整分配至本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仍为 77.28 万股。除上述调
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16 日,同意以人民
币 66.5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28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少劼、杨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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