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老人遗产部分继承人占有,己方起诉强制分割胜诉案例

来源:证券时报网 2023-08-31 23:11:20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同意支付被告涉案房屋20%的补偿款76万元(涉案房屋价值38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案涉房屋原系原告与父亲张某辉按份共有,原告占80%,张某辉占20%。2021年6月28日,贵院做出判决,确认张某辉20%的份额由被告继承。故现案涉房屋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原告占有80%,被告占有20%。因原告对案涉房屋占有主要份额,故原告想占有该房屋,但被告对此予以拒绝,并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案涉房屋出租,相应的租金据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房屋共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


(资料图)

综上,案涉房屋由原、被告双方继续按份共有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共有权,也不利于原告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实现。因案涉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且原告享有80%的份额,故案涉房屋判归原告所有更为妥当。对于被告所占20%的份额,原告同意按市场价格给予其补偿。因协商未果,故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之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宁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想卖我的平米数,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

法院查明

张某辉、秦某兰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即张某文。张某宁为张某辉侄儿。

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登记的共有权人为张某文、张某辉,张某辉与张某文按份共有该套房屋,张某辉享有该房屋20%的份额,张某文享有该房屋80%的份额。

关于本案诉争的一号房屋,张某宁于2021年向本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要求判令其依法继承一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张某辉20%的产权份额,张某文协助办理20%房权变更到其名下。本院判决一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张某辉的20%产权份额由张某宁继承所有,张某文协助张某宁将一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张某辉的20%产权份额过户至张某宁名下。双方均未对上述判决书提起上诉。另,双方均认可现一号房屋由张某宁占有使用并用于出租。

庭审中,张某文主张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其给张某宁折价款,并表示其有支付折价款的能力。张某宁则称张某文的女儿在其处抚养,抚养需要费用,其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只能将房屋出租,故不同意分割一号房屋,要求保持共有的现状,并表示没有能力给对方折价款,如果张某文非要卖房屋,其要多一点的折价款200万元,因为其现在抚养张某文的孩子,要对孩子负责,给孩子买房。

对此张某文称孩子的事情与本案无关,可以另行处理,不同意给张某宁200万元,其占有80%的份额,可以对房屋进行处分,双方对共有并没有约定,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张某宁并非其女儿的监护人,无权私自占有房屋并出租收益。关于一号房屋的价值,双方一致认可该房屋市场价值为380万元。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归原告张某文所有,原告张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张某宁房屋折价款7600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共有人没有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一号房屋由张某辉享有20%的份额,张某文享有80%的份额,且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确认一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张某辉的20%产权份额由张某宁继承所有,因此,张某文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因一号房屋无法进行实物分割,故仅能进行折价或者分割拍卖、变卖房屋价款。双方就房屋分割方式难以协商确定,现张某文要求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并由其按照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向共有人张某宁支付房屋折价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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