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打卡点不符合考勤规定 法院:应付“加班费”(副题)
上海法治报讯(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王军涛 吴炜宽)员工被公司外派至项目工地,工地没电脑也没网,只能利用休息时间在酒店写标书,公司却称在酒店打卡不符合考勤规定,拒不支付相应加班费。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法院判定公司应支付其双休日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
丁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投标经理并于试用期间被派驻至项目工地工作,试用期未结束,双方就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但公司迟迟未付加班费。
【资料图】
丁某认为,自己周末、“五一”期间都在加班,虽钉钉打卡地点在酒店内,但事出有因。项目工地上并无电脑及网络,自己只能在酒店内制作标书,公司应当按照双休日双薪、法定节假日三薪标准给付加班费。
对此,公司则认为,公司外派考勤要求不仅要打卡,还须在早上8:30-12:00,下午1:00-5:30主动与人事部门每日发起两次位置共享,丁某加班不符合考勤要求,故拒绝支付加班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工作的项目工地无网络,其作为投标经理,在酒店制作标书符合常理,不能仅以其打卡地点不符合公司考勤要求而否认其加班事实。结合考勤记录和其完成工作成果情况,公司应支付其双休日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官提示: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虽存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情况,但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往往忍气吞声。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弱势地位,法律对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设置了特殊仲裁时效,该时效的节点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劳动者要在工作中做一个“有心人”,注意留存加班的有效证据。纸质考勤需注意签字后拍照、留底,电子考勤需注意截图。加班前保留加班通知、加班审批表;加班期间保留工作交接记录、工作邮件往来;加班后如产生费用报销留存报销凭证。
若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部分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会利用自身在后续工资发放、离职证明开具、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在格式文本上签订不得与公司发生劳资纠纷、放弃主张加班费权利等“霸王条款”。法院审理过程中会审慎审理离职文件是否系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在离职等关键节点,应注意留存双方沟通材料,以证明自身真实意思表示。
需注意的是,公司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系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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