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打包促和”案一样将“求极致”进行到底

来源:互联网 2023-02-08 15:01:06

——走进山东青岛黄岛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民事检察办案组(副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办案组简介

“以民为本,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到老百姓的心坎上。”这是民事检察官的职责所在,也是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民事检察办案组一直努力的方向。这个由3名女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以“求极致”精神、“止于至善”标准,依法能动履职,守公平正义,护检察温情,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倾力守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2022年11月17日,该办案组办理的一起“打包促和”民事检察和解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民事检察诉源治理典型案例。

土地转包起纠纷

当事人不服判决申请监督

“这个案子太让人怄火了,我们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2021年10月的一天,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因对该企业牵涉的一起合同纠纷民事裁判结果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民事检察办案组通过查阅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书、相关案件材料等掌握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农业公司从某村委会承包了230亩土地,2015年春天,农业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农业公司将这230亩土地中的204亩转包给物流公司,土地转包期为5年,仅用于物流公司存放货物;物流公司在合同履行两年内为农业公司硬化水泥地面200亩左右,被硬化的水泥地面所有权归农业公司;物流公司不得建造违章建筑等。

2018年3月,农业公司和物流公司接到相关单位通知,要求停止使用案涉土地并限期搬离存放于土地上的货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之后,双方因地面水泥硬化价值、地上附着物及搬迁费等发生纠纷。物流公司将农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要求农业公司赔偿其损失3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是农业用地,但合同约定承租土地用于存放货物且要对地面进行水泥硬化,改变了案涉土地的农业用地属性,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农业公司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物流公司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据此,一审判决判令农业公司按60%比例赔偿物流公司损失136万元;驳回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农业公司随后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后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于是,农业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监督条件不成立

公开听证催生和解意愿

“这起案件的民事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不符合监督条件。”

“我赞同,案件不存在监督理由。”

经审查、讨论后,办案组对案件处理结果形成一致意见。

在向当事人释法说理时,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某却满腹委屈:“因为承包土地性质、租期和租金等问题,我们和村委会、物流公司等发生了多起诉讼纠纷,公司深陷诉讼泥潭、官司缠身,公司经营也受到了严重影响。”管某边说边拿出厚厚一摞判决书。

“民事检察监督不仅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从案件实际出发,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办案目标和办案效果。”办案组成员再次达成共识。

为更好地了解案情,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办案组决定就此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中,检察官进一步了解到,农业公司股东管某林与物流公司股东曹某力涉及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曹某力申请,法院裁定冻结了管某林的股权。而在本案中,经物流公司申请,法院裁定查封了农业公司及其股东管某林的账户,并对股东管某林、管某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执行措施不利于农业公司经营和股东正常出行,且物流公司及其股东也希望尽快拿到执行款以周转资金,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均表露出一并和解两案的意愿。

然而,由于案情复杂,双方虽有和解意愿,但对案涉款项的给付方式、给付数额仍存在较大分歧。

全力寻求最优解

“打包促和”实现“案结事了”

“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针对听证会后出现的新情况,办案组群策群力,提出了打破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惯性思维,确定了“打包促和”、一揽子解决纠纷的工作思路,并结合案件实际制定了周密的民事检察和解预案。

信任是和解的基础。促和过程中不仅要建立检察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更要建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在引导双方当事人消弭分歧的过程中,办案组不仅向当事人表明了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办案立场,阐明了检察机关的办案理念,让双方当事人对检察工作充满信任和认同感,也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认识到斗气不利于解决实质性争议,只有放下对抗心理,开诚布公地交流沟通,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自愿是和解的前提。为使双方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和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优方式,从而自愿、理性地选择和解结案,办案组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耐心释法说理,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利弊、责任承担、诉讼成本等,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详细分析诉讼利益及风险,及时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换位思考、权衡利弊,各自提出与预期差距较小的和解意见,并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就和解协议内容进行深入沟通协商。

“对于法院生效判决并无不当的案件,以民事检察和解方式推动纠纷解决,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讼累。”办案组找准案件争议的“核心”,瞄准当事人利益诉求的“靶心”,积极引导和解。在办案检察官多次耐心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就本案及相关联案件一并“打包和解、一揽子解决”。在检察官的见证下,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除已被法院扣划的款项外,农业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的执行款总额由140余万元降至136万元,其中农业公司以其自有房产抵顶100万元,剩余36万元转账至物流公司账户。

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法院生效裁判既判力、当事人处分权的最佳平衡点和着力点,民事检察和解与法院执行和解高效衔接,确保了民事检察和解协议及时有效履行,也为法院顺利执行结案打下坚实基础,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鉴于本案及与其相关联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处在执行阶段,办案组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表达了双方当事人希望尽快解决纠纷的意愿,并听取案件承办法官意见。同时,就相关案件解封账户、股权,解除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的时间达成一致意见,为当事人全面、按时履行和解协议消除了担忧和顾虑。

继续做好“后半篇文章”是真正案结事了的重要保证。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后,办案组紧盯跟踪回访,及时掌握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将和解成果落到实处:适时督促农业公司按约定筹款转账给物流公司,并配合物流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及时提醒物流公司为法院解除农业公司相应的执行措施提供便利。2022年1月,农业公司按照物流公司的要求将房产过户至第三方名下,并向物流公司支付了剩余执行款。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法院第一时间为当事人解封账户、股权,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农业公司也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

“枫桥经验”谱新篇

建立机制助推诉源治理

和解协议全面履行后,办案组成员先后接到了双方当事人的感谢电话,感谢检察机关为被执行企业减少融资成本100万元,解除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燃眉之急,帮助企业走出了诉讼羁绊,助力民营企业纾难解困。对于这样的办案效果,检察官也倍感欣慰。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也是对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诠释。”办案组成员一致认为,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精准监督与社会治理同频共振的有效路径。

近年来,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民事检察办案组围绕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要求,积极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助力推进诉源治理,探索建立了民事检察和解机制,把矛盾纠纷化解落实到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全过程。截至目前,办案组已成功和解20余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相关工作经验获上级院肯定,多个和解案例入选省检察院、最高检典型案例汇编,办案效果广受好评,实现了民事检察监督质效与司法能力双提升。

“民事检察案件无小事。”办案组始终把民事检察案件当成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在设身处地化解一件件矛盾纠纷中,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担当带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在新的发展征程上,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民事检察办案组将持续以愚公移山的勇气、滴水穿石的毅力、埋头苦干的决心,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起案件,为实现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创造可借鉴、可复制的“黄岛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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